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1159号
原告:淄博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国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经理。
被告: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公路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衣明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临淄区辛店建民车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