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419号之二
原告: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西果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R8AX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公路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354902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申请费1245元,由原告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