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52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贝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贝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07897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