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亮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292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亮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小辛庄西队135号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5RKX94Q。
法定代表人:王二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2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淮南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幸福密码24#楼一单元17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85240010H。
法定代表人:马国东,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原纪委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7817X。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经理。
原告河南省亮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应诉手续。2022年6月29日,原告河南省亮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淮南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亮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河南省亮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浩
人民陪审员  于书森
人民陪审员  许双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