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692号之三十七
申请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原计生委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7817X(1-4)。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皖1621民初692号、(2019)皖1621民初692号之十二、(2019)皖1621民初692号之二十四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请求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无锡太湖支行名下账户(账号62×××90)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