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604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
被告:***,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世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