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4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刘飞龙,男性,1985年03月22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罕台镇罕台村。
法定代表人:朱先路。
申请执行人***、***、刘飞龙与被执行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经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