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30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平圩镇平圩村村民委员会干部,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7817X。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06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继新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