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有、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353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三军,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有,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荣。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原计委综合楼)。
原告***与被告**有、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601元,由被告**有负担。
审判员  刘琳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