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3236号
原告:石家庄涛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村博山钢材市场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61号东城花园10号楼02单元1202。
负责人:甘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涛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涛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涛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3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