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08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星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B区1排40号。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三路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冀0108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19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子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