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达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