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304民初1633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诉讼中,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000元。原告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