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德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广东新德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财保3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新德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现住***。
被申请人:***,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现住***。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8年3月14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6063305.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其出具的担保限额为16063305.11元的信用担保函提供担保。2018年3月2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广东新德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穗仲案字第20026号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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