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869号
原告:**。
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