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869号 原告:**。 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