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526号
申请人:东营市**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东兴村以南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5089105X6。
法定代表人:**增,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北4号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867328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4250元,申请人东营市**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