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744号
原告:李**,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垦利准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一路北4号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867328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林业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004505612R。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李**与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林业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林业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