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81民初632号
原告:福建省实华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宏利大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林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琳璐,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恒,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付志凯。
被告:北京***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右街**v>
法定代表人:张新晖。
原告福建省实华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实华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实华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6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30.5元,由原告福建省实华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坚
审 判 员 严昌辉
人民陪审员 高国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