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建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瓦执字第148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朴壬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40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 成
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
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