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瓦执字第147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部分**。
法定代表人常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容讃,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东辉
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
代理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