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2民初12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7010104251,汉族,住卢氏县徐家湾乡丰太村沟口组,现住灵宝市新华路恒隆广场2号楼11楼11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科,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豫1282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冠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