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212民初23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双涛、路丹,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文,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不是《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因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12月22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年4月30日,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召开第12次(临时)股东会,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部分载明:“经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一、变更公司股东:本公司原有林文、康发、***、王秀英4个自然人股东,变更后,有林文、康发、***、王秀英4个自然人股东。二、变更股权:原股东***同意将持有本公司8%的股权玖佰陆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转让给***所有,***自愿退出本公司。股权转让后,***持有本公司8%的股权玖佰陆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2019年5月9日,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文、***、康发、王秀英签署了《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载明:“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六次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十五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林文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0%的股东反对、0%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股权转让:1、***将持有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8%的股权以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河南冠通塑材料有限公司或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指定人名下,款项汇入***指定帐户、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事宜。2、分二期付款:第一期: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15万:第二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35万。3、股权转让后,不再享有公司股权及一切负债。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全体股东签字生效。”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在行政服务大厅签订《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该《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将持有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8%的股权玖佰陆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965.82万元)出资额,以玖佰陆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965.82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2019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提交《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原告***自愿退出该公司,并与被告***在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文、***、康发、王秀英变更为林文、***、康发、王秀英。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成交价格是50万元,原告***并认可被告已给付17万元,剩余33万元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许文提供的《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部分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相互证明,足以认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股权转让款330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33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马兆龙
书 记 员 张家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