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208号
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文,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3176848Y。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振成
审 判 员  秦晓歌
人民陪审员  郭荣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