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龙园区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冠通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冠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冠通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平常保存在**办公桌抽屉里,***系公司股东,有进出**办公室的便利条件,因此***具有偷盖该印章印鉴的嫌疑。另外,该承诺书也不符合公司行文的规范要求,没有抬头,承诺对象不明确,无出具时间,**印鉴加盖不正,也证明了该承诺书有偷盖印章印鉴的嫌疑。并且冠通公司有严格的用印备案登记制度,经查该承诺书无用印登记备案。2.二审判决对该承诺书内容的推测不符合常理。按照二审判决的推测,该承诺书承诺股权转让抵销了***欠公司的欠款,如果股权转让与***欠冠通公司款项有关联,那么涉及***欠公司款项的处置问题,必然会在2019年5月9日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中有所体现,因为这不但涉及***的利益,也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另外,关于***欠**个人借款抵销的理解,更不符合常理,股权转让与***和**个人之间的借款没有任何关系,**放弃自己的借款没有任何道理。3.***的股权受让人是高生海,价款支付对象也是高生海,故股权转让后冠通公司和**个人对***享有的债权免除没有依据,也不符合会计学和公司财会制度。4.***书的内容上来看,正确的理解也应当是股权转让后,***“去”结清在冠通公司及个人的所有来往资金,而非“已”结清。因为承诺多用于对未来行为的承诺,即承诺以后要做什么事情,对已经完成的事情多用证明或者声明,而非“承诺”。故***仍应当承担其是如何结清的证明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关于本案中承诺书的问题。1.2008年9月,***受**的邀请,参与筹备设立冠通公司,之后***一直跟随**参与公司的各种管理工作。2018年因双方之间理念的差异,双方开始协商退股事宜,协商时间长达一年。最终商讨的结果是:***转让其在冠通公司8%的股份后,即结清其在公司及个人名下的所有来往资金;同时***放弃自己的各种报销费用、工资、股东的各种权益以及经济补偿等所有权益;**承诺***和**之间所有债务全部结清,***和公司之间的所有债务结清;**向***出具承诺书;***签具股权转让协议。2.该承诺书上面加盖的印章,在一审开庭时,冠通公司起初是否认该承诺书上面印章的真实性,但没有申请印章鉴定。***提供的2019年5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和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冠通公司均予以认可,证明冠通公司对该公司同时有两枚公章的事实是知道的,唯独对承诺书真实性不认可,其用意可想而知。二、关于本案的由来问题。2019年5月9日,《股东会决议》签署后,***办理离职手续。其中岗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资材部***(股东***的儿子)签字确认,财务总监林剑签字确认,管理部经理***签字确认,总经理高生海签字确认。***从公司离职的时候,公司从上到下各个部门的领导均有签字确认,从常理来言,一个员工从公司离职,各个部门都要进行最终的结算,只有结算清楚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之时,冠通公司财务总监签字确认,证明***与公司之间清算完毕已经在公司内部达成共识,现冠通公司重新从公司2008年至今的帐簿中翻检出关于***的所有借据及借条进行诉讼,纯粹就是恶意诉讼。***和冠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约定的义务,***均已履行,冠通公司应遵守决议约定。**于2019年5月、2019年6月、2019年7月、2019年8月、2019年9月分七次向***支付股权转让款17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剩余股权转让款,冠通公司均推脱拖延,后***就股权转让款事宜提起诉讼,这个事实在(2020)豫021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豫02民终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体现。三、再审申请书中称***具有偷盖该印章印鉴的嫌疑,冠通公司以胡乱猜测作为申请民事案件再审的理由,纯粹是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是对***的污蔑。承诺书系**代表公司和自己向***出具的,冠通公司和**与***长达一年时间的协商,最终确定只要***转让其在冠通公司名下8%的股份后,**承诺***和**之间所有债务全部结清,***和冠通公司之间的所有债务结清,该承诺书与***提供的其他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承诺书中加盖有冠通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冠通公司对印章和印鉴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主张本案存在***利用进出**办公室的便利偷盖印章的嫌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该承诺书的内容与冠通公司认可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冠通公司该主张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系冠通公司股东,因经营理念问题欲退出公司。冠通公司2019年5月9日第六次股东会决议中有***股权转让后,不再享有公司股权及一切负债的内容,现***已经转让了其在冠通公司的股权,说明股东会决议中“***转让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该股东会决议中“不再享有一切负债”的内容可以与本案承诺书中“结清在公司及个人名下的所有资金往来”相互印证,承诺书中结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转让其所持冠通公司股东后,其与公司及其他个人的负债已经结清。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与冠通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驳回冠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之处。冠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园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