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12民初824号 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3176848Y(2-6)。 住所河南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月13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运输协议,由被告为我公司向安徽省蒙城县***托运1602米PE110*0.63MPA型号管材,每米单价17元,每根长度6米,共267根,合计货款27234元。被告从我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到后仅向***卸下116根管材,另151根PE110*0.63MPA型号管材被告不交付给***并擅自拉走,被告也没把该157根管材交到我公司,也不向我公司交回出库单回单,我公司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返还该批管材,被告也不予返还。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货物151根管材,保留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管材,要求原告支付运费3200元,租赁别人仓库保存管材的费用4500元,管材拉过来后前5天的看管费用1000元,第一次卸车费300元,第二次卸车费400元。 审理查明,2020年1月13日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运输协议,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是托运单位(甲方),被告***是承运方(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托运货物如实填写,如有隐瞒货物名称,数量及性质,倘若乙方在运输途中为此造成损失均有甲方负责。2、乙方在运输途中,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货物等,乙方不许无故耽搁交货时间,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部负责赔偿。3、要求司机在2020年01月14日到货,没有准时到达送货地点,扣司机2%或6%左右的运费。4、司机要准确无误的把货送到指定地方,管材件如出现损坏,丢失,破坏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要司机赔偿。双方并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公司向安徽省蒙城县***托运1602米PE110*0.63MPA型号管材,每根6米,共计267根,运费1600元。被告从原告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后,仅向收货人***卸下116根管材,另151根PE110*0.63MPA型号管材被告拒不交付给***,也没有把该157根管材交还原告公司。 另查明,被告拉回的151根管材现在被告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运输协议一份、原告公司销售出库单一张、豫B×××**号车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张、原告公司员工**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8分至17时41分10次与被告通话记录打印件2张、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17、18日向被告发短信打印件两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将需要托运货物交付被告,明确告知收货人地址及收货人和联系方式。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准时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将部分托运货物拒不交付收货人,也不返还托运人,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管材151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运费、卸车费、看管费未提供证据,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协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PE110*0.63MPA型号管材151根(每根6米)。 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