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终2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1)1**10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遵义长征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长征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非适格被告;被告任某系案件实际相对人和受益人,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均不在观山湖区,被告***住所地也不在观山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原告遵义长征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在卷证据材料显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被告贵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故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一审原告选择向起诉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关于上诉人诉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故一审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