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执5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扬智造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扬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天扬公司与超云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天扬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超云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执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兵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邓光扬
书记员 魏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