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扬智造(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扬智造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扬智造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扬智造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6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围绕结算形成的诉讼官司,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既然上诉人是一审被告,按照“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到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表明管辖地法院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可以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是新城西区会展配套酒店装饰及安装等工程弱电项目,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属原审法院辖区,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书记员  毛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