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30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3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07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冯群山,男,1962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王书枝,女,1958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乌苏市鸿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北京东路1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560503458M。
法定代表人:王书枝,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轻工路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7313032085。
法定代表人:杨廷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区科技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777999175B。
法定代表人:王书枝,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钟繇大道北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1744004260。
法定代表人:冯群山,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群山、王书枝、乌苏市鸿舟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给付41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保险存款合计298063.52元,本院已扣划298063.5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查到***、***、冯群山、王书枝、乌苏市鸿舟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房产)的相关登记资料。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暂无车辆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车辆信息,未采取强制措施。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乌苏市鸿舟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注册信息。
5.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卷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冯群山、王书枝、乌苏市鸿舟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6.本院又在线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1082执30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冯群山、王书枝、乌苏市鸿舟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鸿雁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国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