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郑执一字第14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韦东辉,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杜村寺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冯方,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受理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冯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执行依据是(2015)郑民四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幸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