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082民初5448号
原告:河南水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6号院4号楼20层2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808464786。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杜村寺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31303208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水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水投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水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017年8月16日误汇至被告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账户上不当得利款项4960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4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交货义务,原告不拖欠被告任何款项。2017年8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长葛市宇龙宏兴管业有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货款付清”。2017年8月16日,原告按照约定向第三人付款时,将曾经发生交易的被告当成第三人,将496048元应付至第三人的货款错误付至被告账户。直到与第三人联系交货时,才发现误转款的事实。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误转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鉴于被告账户目前被法院查封,请求原告给予合理期限。
本院认为,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承认河南水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河南水投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收取原告河南水投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496048元,其取得原告的款项,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水投贸易有限公司款项4960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1元,减半收取计4370元,由被告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燕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麻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