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3民初959号
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波涛,职务:董事长。
被告:**煤业集团天安产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平彦,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煤业集团天安产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永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