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天安产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3民初959号
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波涛,职务:董事长。
被告:**煤业集团天安产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平彦,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煤业集团天安产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山西普惠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永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