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2民初620号
原告:漯河市世通塑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西路沙澧产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均建。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漯河市沙澧产业集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世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世通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世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漯河市世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