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104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世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沙澧产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均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世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来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穷尽查询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