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1623号
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清流社区13组0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4WBLP44。
法定代表人:罗万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瑞祥,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乾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18号1层附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ABU1F。
法定代表人:李华
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乾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计1932元,由原告内江市焙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