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民初1225号
原告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代书记员 梁美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