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1-6#楼10层10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7128901XC。
法定代表人:洪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8644.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1-6#楼10层10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7128901XC。
法定代表人:洪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8644.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