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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厦门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9464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彤,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翔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7128901XC。
法定代表人:张荣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思雨
书记员陈传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