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越时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3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262号6E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1-6#楼6#楼10层10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厦门世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枋塘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厦门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世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王 池 审 判 员  师 光 审 判 员  徐 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