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3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262号6E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1-6#楼6#楼10层10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厦门世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枋塘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中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厦门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世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王 池
审 判 员 师 光
审 判 员 徐 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