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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67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历城区传禄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薛传禄,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新。

解除保全申请人历城区传禄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670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历城区传禄机械设备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历城区传禄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的银行存款1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