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311号
申请人: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杨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890066X7。
法定代表人:满广朋,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静海。
被申请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
被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申请人: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
法定代表人:王栩。
申请人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8947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1529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8947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