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557号
申请人:青岛软控海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荣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FFJ6R95。
法定代表人:韩方生,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杰,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F座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05858M。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软控海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