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912号 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新大道47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F座15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9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000元。 二、如被告北九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92000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