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鸿骁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财保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波,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蓝,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鸿骁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1#写字楼22-1、22-2。

法定代表人:梁啟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鸿骁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梁启贵、许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作出(2020)川1303民初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鸿骁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启贵、许汉贤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四川鸿骁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启贵、许汉贤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鸿骁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鸿骁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永燕

人民审判员  丁丽萍

人民审判员  何德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