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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广州市绿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9884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MB2D71947U。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洁慧,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绿化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首层自编07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53152E。
法定代表人:吴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计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公司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以下简称“九江水利办”)与被告广州市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玲独任审理,被告绿化公司提出反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后因工作安排原因,本案改为由审判员董留忠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水利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俭科、赖洁慧及被告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计伟、李健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江水利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有权没收被告提交的涉案项目履约保证金2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养护不当而产生的绿化补种费2191125元及利息(以2191125元为本金自起诉日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对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分4个包)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投标,被告承接了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以下简称“绿化02包”)。2018年2月27日,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市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办”)按照招投标内容签订了绿化02包项目(项目编号JJ-2018-005)采购合同。合同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为6070620.78元,服务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项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签订后,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市政办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第三年即2020年度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结算总金额为2394690.48元。(合同第2页)四、履约保证金1、乙方(即被告)在上一年度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可转为本年度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合同终止后若乙方有意拖延、拒绝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涉及人、财、物、事等方面责任与义务或处理不力时,甲方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解决前述相关事项问题,乙方不得有异议。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解决相关事项问题时,缺额资金仍由乙方负责,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2、在服务期内,乙方出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承包合同,已收取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①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权;②一年内连续两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或累计三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③未做好移交和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合同第11-12页)六、服务要求(六)检查与验收1、本项目质量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绿化管理标准执行,甲方根据《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评分细则》。每月实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检、GPS实时监控、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履约审核报告相结合的考评方法。(1)日常检查包括专人日常巡查、受理群众投诉和城市管理考核等分值为100分,月度总评分占比15%。(2)不定期抽检是指每月质量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甲方组织对乙方当月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分值为100分,月度总评分占比85%…(合同第15页)(七)违约责任15、苗木衰败或其他原因造成质量差的绿化,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逐量逐批进行改造补植,否则,甲方有权代理乙方委托其他单位对绿地进行改造补植,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乙方承包费中扣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20年7月起,被告开始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养护管理义务,养护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市政办多次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扣减通知书。在不定期抽检及日常检查考评中,被告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各月总评分分别为:77.78分、71.52分、70.27分、75.22分、78.02分、68.69分。合同期满前,市政办与被告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绿化02包新承包公司三方于2020年12月中旬对绿化02包现场养护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现场养护遗留问题统计列表。2020年12月28日,市政办通过工作联系函敦促被告做好现场养护问题的整改或与新承包公司确认移交方案,但被告拒绝对养护问题进行整改,亦未配合开展项目移交工作。2021年1月6日,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根据市政办的授权委托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告知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养护服务费结算情况,并敦促被告落实绿化02包项目整改及移交工作,负责将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问题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在承包费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减。由于被告管养不当,市政办多次向被告致函沟通,但被告仍拒绝履行养护整改及项目移交工作。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市政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九江镇政府机构改革,市政办于2020年12月下旬被撤销,其职能并入原告。故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绿化公司答辩称,一、九江水利办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绿化公司因存在养护不当的责任而致产生220万元之巨的绿化补种费用。九江水利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九江水利办提供的相关证据系其单方制作,未经绿化公司确认,因此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九江水利办单方制作了众多的文件及数据材料,并据之要求绿化公司承担裸露地块补种的责任。但因其提交的证据均系单方制作,绿化公司无从得知相关数据、图片、表格是何时、何地、何人采集,无法核验相关材料来源的真实性。同时,相关文件及数据未经绿化公司的确认或经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九江水利办自话自说,一厢情愿地用这些来源不明的材料去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无法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的。九江水利办主张裸露地块的220万元补种费,在其无法明确补种面积、数量及补种单价的情况下,其无法得出220万元的补种数额。九江水利办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绿化公司存在养护不当的责任,更加无法证明绿化公司需要支付220万元的补种费用。(二)按双方2020年7月前履行合同的惯例,九江水利办出具的相关文件应经过绿化公司盖章确认。但2020年7月后九江水利办出具的相关文件,因不符合客观实际,绿化公司不予认可并已提出异议。结合2018至2020年上半年度的合同履行惯例可知,九江水利办提供的相关文件均有一个绿化公司确认的环节。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绿化公司自会盖章确认。但是对有争议的事实,例如:1.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证据11(2020年第三、第四季度的履约报告),绿化公司在收到九江水利办的文件后,及时表达了对履约报告的异议,这表明双方对事实是存在争议的,而且争议没有得到九江水利办的重视和及时处理。2.根据绿化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7,绿化公司对其无异议的评分汇总表会进行盖章确认。但自2020年7月起,绿化公司对九江水利办出具的月评分汇总表均有异议,因此拒绝在表上盖章确认。九江水利办不应以双方有争议的文件材料作为其主张的基础。这样的基础是经不起推敲的。(三)九江水利办提交的有关证据显与客观事实相悖。在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证据13(即:《遗留问题清单》)中关于九江客运站需要补种的绿化面积显系造假。其主张该路段黄蓉树株均为死株。但绿化公司现场负责人于2020年12月20日到九江客运站进行现场查勘,现场确认黄蓉树株皆为正常健康存活状态。绝非九江水利办问题清单所述黄蓉树株均为死株。九江水利办罔顾相关路段黄蓉树株健康存活的事实,凭想当然,将不知何时何地所拍摄的图片随意拼凑,即信手开出罚单。九江水利办对该份证据显然存在造假的故意。其制作的《现场遗留问题清单》不具有真实性与客观性。九江水利办制作的其他文件也存在证据造假的情况,不具有客观性。虚假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主张的依据。如果证据本身是虚假的,其主张当然得不到证明。(四)九江水利办严重缺乏绿化专业知识,并未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现场踏勘,其委托无资质第三方作出的履约报告不具有任何证明力。从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证据和质证意见可以看出,作为业主单位,九江水利办严重缺乏绿化专业知识。同时,九江水利办又不依照《2020年合同书》(见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证据3第12页)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出具履约审核报告。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绿化养护及监测、评估的资质,且该律所也未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规范测量,其仅凭九江水利办的单方材料即做出履约报告,显然无法客观反映绿化公司实际的履约情况。综上所述,九江水利办基于虚假的、单方制作的存在诸多争议的相关证据,是无法证明绿化公司存在养护不当,更无法证明绿化公司须承担220万元的补种费。二、九江水利办应当对地块裸露承担全部的责任,九江水利办要求绿化公司承担全部裸露地块的补种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绿化公司自2018年起便承包案涉绿化管养项目,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养护管理义务,养护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九江水利办却在合同尾期,将不应归咎于绿化公司的裸露地块的补种责任强加于绿化公司。(一)在先的种植、养护单位造成的裸露地块补种问题不应当由绿化公司承担补种责任。1.结合绿化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5(即:《现场养护遗留清单》)和本诉证据9,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裸露地块都是在先的种植、养护单位遗留问题,在绿化公司进场前就已存在地块裸露的情况。对于绿化公司接手前的绿化养护遗留问题,应当由移交方即上一绿化养护单位进行整改,移交方整改完成且经九江水利办确认后,方才移交绿化公司进行养护。投标文件同时载明在九江水利办的要求下,绿化公司可先行进行应急整改,但整改的费用应当由九江水利办承担。九江水利办疏于对上一养护单位的监管,导致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未能解决。因此,相应地块裸露的补种责任应当由九江水利办承担。2.根据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补充证据4第22页及绿化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3可看出,第三方种植单位在种植时未拆培植袋,导致树木在生长时对土壤没有抓力而被台风刮倒。不拆培植袋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种植规范要求,也有违种植常识,显系在先种植施工方责任。九江水利办却要求绿化公司进行补种,明显是让绿化公司为在先种植施工方偷工减料、业主监管失职代为承担责任。(二)在绿化公司养护期间,由于九江水利办作出的错误决策以及其他第三方野蛮施工导致的地块裸露,不应当由绿化公司承担补种责任。1.九江水利办多次要求绿化公司改变原有的地貌,又不安排善后,导致地块长期裸露。典型的例子如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补充证据4第49页所示,九江水利办通过微信明确要求绿化公司拔除海寿码头原先养护优良的野芋头,绿化公司按照九江水利办要求进行绿化整改。事后,九江水利办却又不安排补植费用进行补植,导致海寿码头地块裸露。因此,该类地块的裸露责任完全在九江水利办,要求绿化公司承担无偿补种责任,这显失公平。2.根据绿化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2、3、4,可以看出九江水利办未将第三方施工开挖工程的消息及时告知绿化公司,并且疏于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放任第三方施工人员随意在绿化带上走动,造成大面积地块裸露。在绿化公司向其报告后,九江水利办依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第三方施工结束后,九江水利办未要求第三方及时清走工程垃圾,导致工程垃圾遗留在绿化带上,从而导致地块出现缺株裸露的情况。九江水利办本应追究第三方施工方破坏的补种责任,现却对绿化公司进行扣分、罚款处理,岂不是要绿化公司代第三方受过?(三)双方签订的是绿化养护合同而非绿化种植或绿化提升合同,在养护合同项下根本不可能产生接近220万元的巨额绿化补种费用。1.按照绿化养护惯例,承包方仅对其养护不当造成的地块裸露或面积极小的裸露地块进行免费补种,此属于绿化养护模式下进行的查缺补漏方式的补种。至于九江水利办提出对接收前出现大面积的裸露地块进行补种,自不属于查缺补漏式补种之列。合同中关于补种的约定应当结合绿化公司的投标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整体解释(见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证据3,2020年合同第6页及九江水利办提交的投标书第732、750页)。对于九江水利办向绿化公司提出的对其接管前出现的大面积裸露地块进行补种,应由九江水利办承担相关补种经费。绿化公司从未在任何场合承诺对接管前出现的大面积裸露地块承担无偿补种责任。若养护方需对其绿化养护范围内的全部裸露地块进行补种的话,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绿化种植或绿化提升合同,其合同价款应比绿化养护合同价款高出数倍不止。2.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证据16《绿化补种预算表、苗木补种预算表》与绿化公司根据该表结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的通知》推算出的相关绿化养护的费用差距巨大。绿化公司根据九江水利办提交的补种清单,依广州市最高单价标准进行计算,也仅得出其一年的绿化养护费用为30万元左右。绿化公司其一年才收取不到30万元的绿化养护费用,却要其承担220万元的绿化补种义务,这是显失公平的。(四)从合同名称、价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均表明该合同的根本目的为绿化养护,根本无法产生接近220万元的绿化补种费用。从合同名称看,案涉合同名称为绿化养护合同,而非绿化种植或提升合同。从合同价款看,2020年度总养护费用为230万元,也就意味着绿化公司一年养护费用最高可能拿到230万元,现在去除养护费用不论,仅要求补种的数额就高达220万,明显超出常理。从合同实际履行来看,本合同期为三年,一年一签一结算。现场大面积裸露的情况在2018年度、2019年度皆已存在,但皆不产生巨额的补种费用,甚至双方不存在关于补种问题的任何争议,为何独在2020年下半年度合同尾期突然冒出220万元之巨的补种费呢?三、关于九江水利办诉求没收绿化公司2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没收的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上文所讲,九江水利办不但没有在任何一次考评过程中让绿化公司共同参与过,而且在考评后也不告知绿化公司评分过程、标准及相关扣减分项目具体情况,月份评分考核完全是由其单方进行,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依据绿化公司提交的反诉证据1、本诉证据7及2018年至2020年第二季度养护费《广东增值税发票》,绿化公司在2018、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养护工作均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养护要求,2020年前6个月的考核评分中,绿化公司没有一个月是低于80分的,而在依然保持甚至加大了养护投入力度的2020年第三、四季度,却出现了连续6个月考核评分低于80分以下的情况,九江水利办对这种反差做何解释?九江水利办根据随意的考核评分且未经绿化公司确认,即以此认定绿化公司2020年7月至12月总评分不达标,并以此为由没收绿化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作为久享盛誉一家国有企业,绿化公司一直禀持诚信履约。反观九江水利办却毫无诚信恶意扣罚,将其自身或第三方的瞎指挥或野蛮施工造成的破坏,无理强压在绿化公司身上。无理扣减养护费和保证金。四、从合同来看,案涉合同是养护合同,不是绿化种植提升合同,从合同实际内容看是养护合同,本合同绿化养护的价款一年度只有23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20万元的补种费用,并扣除被告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从合同履行来看,本合同是一年一签一结算的模式,在2018-2019年年度均无原告所主张的巨额补充费用问题,从证据本身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属于单方制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大都已明确提出异议,原告部分证据明显是造假而来,原告提交的履约报告的制作方不具备相关的资质,从证明的过程来看,原告证据无法证明220万元的补种费用是因为被告养护不当导致的,因为原告瞎指挥,在先种植方进行违规施工、第三方违规施工、自然灾害以及原告缺少绿化养护的基本知识等原因导致的补种责任,错加在被告的身上。另外,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需要补种的具体的面积、数量、单价,无法得知其可以计算出赔偿数额的总数。关于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的扣罚,是因为原告存在随意考评,恶意考评、反常考评,根据原告对被告的考评,在2018年度、2019年、2020年上半年度,被告均获得优异的评分,却在2020年下半年度出现断崖式的评分下降。
被告绿化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依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被恶意扣罚的承包费454000元,且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原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原告足额返还恶意没收的涉案项目履行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且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原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原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对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分4个包)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投标,被告承接了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2018年2月27日,被告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市政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投标内容签订了绿化02包项目(项目编号JJ-2018-005)采购合同。合同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为6070620.78元,服务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项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每季度一审。合同签订后,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市政办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第三年即2020年度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结算总金额为2394690.48元。一、原告对被告的不定期抽检及日常检查的考评极其主观随意,严重缺乏客观性。原告不但没有在任何一次考评过程中让被告共同参与过,而且在考评后也不告知被告评分过程、标准及相关扣减分项目具体情况,完全是由其单方进行主观评价,甚至是任意评价。根据被告提交的季度《履约审核报告》可以看出,原告以其委托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季度履约报告来作为扣减承包费用的依据。但是该报告的制作单位既无相应养护资质和专业知识,也无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规范测量的原始记录,且报告上也无任何单位盖章签字。被告对该批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法律效力存疑,根本不能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且根据被告提交的《扣罚减免申请报告》、《问题反馈》及相关聊天记录,被告多次向原告申诉扣罚事宜,但原告并未予以理会。因此,原告根据各种主观、随意的扣罚且没有给被告申诉的机会,以此认定被告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总评分不达标,并以此为由没收被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是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原告的行为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二、原告自2020年4月起利用其作为甲方的优势地位对被告施以各种无理的、恶意的扣罚。原告为恶意逃避支付承包费用,在未经严谨测量的情况下多次单方向被告发出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不合理的整改通知书和扣减通知书扣减相关的承包费用,原告的扣罚不符合现场的客观情况。被告提交的证据《关于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履约审核报告的回复》可体现出原告多次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段对同一事由进行重复扣罚、密集扣罚。如:2020-07-29九江大道新段漂浮垃圾及杂草,同一天开出6张罚单;2020-08-27洛浦路缺株,同一天开出5张罚单;2020-09-03新堤西路乔木支护散落未及时复位,同一天开出4张罚单;2020-09-04海寿堤围杂草较多,同一天开出6张罚单,等等重复扣罚、密集扣罚行为。其中对水车的扣罚尤其不合理,被告依约提供两台水车进行作业两年多,一直满足作业要求和达到养护效果;然原告却无故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告发出淋水车限速要求,并告知超速罚款。被告在养护过程中多次向原告发函告知该要求的不合理性,并且多次向原告申诉部分路段较窄,大型水车根本无法进入淋水,需要用到工程车装罐淋水,请求将粤E265**工程车列入水车轨迹,但原告均不予理会也从未与被告协商。及后,原告又以被告无法完成淋水作业为由进行大量扣罚,对被告来说极其不公平。由此可见,原告种种恶意扣减承包费用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相应恶意扣减的承包费用应予以足额支付给被告。三、无论纵向还是横向比较,被告的服务都不存在出现断崖式缺陷的可能性。依据被告提交的2020年第一、二季度《履约审核报告》及2018年至2020年第二季度养护费《广东增值税发票》,被告在2018、2019年度和2020年度第一、二季度的养护工作均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养护要求,而在依然甚至加大了养护投入的2020年第三、四季度,反而出现了断崖式养护缺陷和扣罚,这是极其反常的情形;同一时间段,被告也参与了包括佛山市南海区在内的其他管护项目,均获得其他相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及肯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4)项约定:“甲方每月负责对乙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考核,并按考核结果依时支付服务承包费。”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终止后在满足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且乙方已切实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涉及人、财、物、事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并经甲方确认后两个月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原额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已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完所有义务,原告却多次向被告发出完全不合理,甚至恶意的整改通知书和扣减通知书,以逃避支付承包费用。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应将其恶意扣减的承包费及恶意没收的履约保证金足额支付给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针对上述反诉答辩称,一、被告主张原告恶意扣罚承包费,请求判令原告支付恶意扣罚的承包费45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通过招投标承接了绿化02包项目,与原告签订绿化02包项目合同。绿化02包2020年度合同书(第3页)第五条甲方、乙方的责任和权利1、甲方责任和权利(1)有权对乙方的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和定期检查监督,质量测评,对乙方承包质量问题进行问责扣分,违约问题予以扣减。(第11-12页)第六条(六)检查与验收约定:“1、本项目质量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绿化管理标准执行,甲方根据《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评分细则》。每月实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检、GPS实时监控、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履约审核报告相结合的考评方法。日常检查包括专人日常巡查、受理群众投诉和城市管理考核等分值为100分,月度总评分占比15%。a、专人日常巡查指由甲方派专人对保洁区日常巡查,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符合要求逐次扣减0.5-2分……(2)不定期抽检是指每月质量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甲方组织对乙方当月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分值为100分,月度总评分占比85%。”根据此条款,双方并未约定被告共同参与考评。同时,合同附件1《九江镇市政办日常检查标准》、附件2《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评分细则(适用各包)》、附件3《九江绿化养护服务项目年月验收考核评分表》已详细列明考评项目及标准。当被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需整改或依约应予以扣减时,原告会于检查当日通过九江镇市政信息化管理平台,向被告发送《九江镇市政绿化项目整改通知》、《九江镇市政绿化项目日常扣减通知单》,被告亦通过该平台对相关通知进行查收及反馈。通知单详细列明被告管养路段出现何种问题,违反合同哪一条款,扣减多少分,扣减多少元,并附上现场图片。也就是说,原告已在发现养护质量问题当日,通过九江镇市政信息化管理平台告知被告日常巡查每一个扣减分项目具体情况。而不定期抽检是由8名评分员根据现场情况以合同约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再结合城市管理考核和受理群众投诉情况,按分值比例计算得出每月综合评分。因此,被告所述涉案项目日常检查及不定期抽检的考评极其主观随意,严重缺乏客观性,不告知被告评分过程、标准及相关扣减分项目具体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2.2020年合同第六条(六)(第11页)约定:“每月实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检、GPS实时监控、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履约审核报告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及(第12页)“(5)甲方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每月对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专业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原告依据该合同约定,聘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对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相关考核及处罚并非由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作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根据双方提供的原始记录对考评的结果进行核实汇总并对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出具《履约审核报告》,该等工作属于法律审查范畴,并不需要绿化养护资质及养护专业知识。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出具《履约审核报告》(定稿)之前,都会通过原告向被告发送《履约审核报告》(初稿)PDF电子版,每份《履约审核报告》初稿均载明:“审核报告初稿异议申请提示:本报告书为2020年第三季度审核报告初稿,如对本报告(初稿)有异议的,请于收到本电子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交或没提交视为对本报告书无异议,依据本电子报告及被采纳的书面异议意见出具的报告定稿为最终审核结果。”明确向被告告知履约审核报告异议提出期限及逾期后果,被告并未在异议期限内对绿化02包2020年第一、二、三季度履约审核报告(初稿)提出异议意见,包括被告反诉提及的2020年第二季度对员工“文壹平”同时服务于其他项目的扣罚。由于绿化02包和绿化04包都有同一人文壹平”的资料,履约审核方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认定“文壹平”同时服务于其他项目,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扣减。被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意见,造成被扣罚,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被告提交的《关于九江02包履约审核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问题反映》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关于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园项目02包履约审核报告的回复》于2021年2月10日提出,已完全超出异议提出期限。3.关于被告提交的《扣罚减免申请报告》及《关于九江02包履约审核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问题反映》提出,水车按10公里限速行使无法完成所有路段淋水作业,而采取针对比较干旱路段进行淋水,被告提出的该意见没有合理性及合法依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确保绿地和树木的水分。水车按10公里限速行驶正是解决8月份酷暑淋水不足的问题(可见被告提交反诉证据卷P133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认为按照要求行驶无法完成所有路段淋水作业,这应增加淋水车辆,而不是选择采取对部分路段进行淋水的方式应付了事。绿化02包2020年度合同书(第14页)第六条约定:“(七)违约责任5、乙方要按投标文件承诺购置设备和施工机具……若乙方已按要求数量下限配置自有车辆、设备,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仍不足以满足工作需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主动增置车辆、设备直至满足作业需求为止”。被告称其于2020年9月24日提交相关申请将粤E265**为本项目工程车未被批,扣罚错误,而部分路段无水车轨迹扣罚发生在8月23日、24日、25日、26日、28日,被告以此申诉减免扣减不合理。4.关于被告提出同一路段同一问题多次扣减问题。如:2020-07-29九江大道新段漂浮垃圾及杂草,同一天开出6张罚单,2020-9-04海寿堤围杂草较多,同一天开出6张罚单。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度合同书第29页):“1.管理地段(绿地、绿道、园路铺装、配套设施、厕所等)需保持清洁卫生,发现有垃圾杂物、石砾砖块、粪便污物、积水、悬挂物、鼠洞或蚊蝇孳生场所的,每处扣0.5分;园路、铺装上的青苔或杂草等影响景观或行人安全的,每处扣0.5分……”,检查标准是按“处”计算的,发现一处应扣减一处,而不是被告所述按“同一路段同一问题”,如按被告提出的标准,即使整条管理路段不进行养护,也只是扣减很少的金额,这不利于项目监督管理,不符合合同制定质量及扣罚标准的原意。同理,2020-08-27洛浦路缺株,同一天开出5张罚单,可见2020年度合同书第28页“5.死亡、缺株未及时补种的,每处或每平方米扣0.5分;植株老化未及时更换的,每处或每平方米扣0.5分。”;2020-09-03新堤西路乔木支护散脱未及时复位,同一天开出4张罚单,可见2020年度合同书第31页“5.围栏、护树架、门窗、灯杆、导游牌等设施未按要求及时翻新的,每处扣0.5分。”。原告并不存在被告所称恶意扣罚行为。5.被告在2020年第三、四季度出现断崖式养护缺陷及扣罚,是因为绿化02包即将项目期满,被告考虑到即使再参加投标,也不一定中标,便疏于管理,不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养护所致。综上,原告对绿化02包项目的考评及扣减均完全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考评极其主观随意,利用甲方优势地位恶意扣减的情况。被告要求支付恶意扣罚的承包费45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涉案项目履约保证金20万元。2020年度合同书(第2页)约定:“四、履约保证金1、……合同终止后若乙方有意拖延、拒绝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涉及人、财、物、事等方面责任与义务或处理不力时,甲方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解决前述相关事项问题,乙方不得有异议。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解决相关事项问题时,缺额资金仍由乙方负责,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2、在服务期内,乙方出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承包合同,已收取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①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权;②一年内连续两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或累计三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③未做好移交和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20年7月起,被告开始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养护管理义务,养护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市政办多次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扣减通知书。在不定期抽检及日常检查考评中,被告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各月总评分分别为:77.78分、71.52分、70.27分、75.22分、78.02分、68.69分。合同期满前,市政办与被告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绿化02包新承包公司三方于2020年12月中旬对绿化02包现场养护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现场养护遗留问题统计列表。2020年12月28日,市政办通过工作联系函敦促被告做好现场养护问题的整改或与新承包公司确认移交方案,但被告拒绝对养护问题进行整改,亦未配合开展项目移交工作。2021年1月6日,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根据市政办的授权委托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告知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养护服务费结算情况,并敦促被告落实绿化02包项目整改及移交工作,否则将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问题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承包费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减。被告仍拒绝履行养护整改及项目移交工作。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要求返还涉案项目履约保证金20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商事主体,应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理解风险自担,意思自治原则。在与原告签订绿化02包项目合同之前,绿化02包项目合同以公开招标文件的方式向公众包括被告公开,被告应知晓绿化02包的各项服务要求及标准。现被告因违反相关合同约定被扣罚承包费,反而反诉原告利用作为甲方优势地位恶意扣减承包费,无理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承包费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654000元,有违契约精神。请法院明察,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诉讼中,九江水利办、绿化公司均围绕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举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举证,本院结合论述部分一并分析。
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2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市政管理办公室(甲方,以下简称“市政办”)与绿化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项目编号为JJ-2018-005,项目名称为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约定:本项目合同金额为6070620.78元,服务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34个月。本项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期为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为1785476.7元;第二年合同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金额为2142572.04元;第三年合同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金额为2142572.04元。第一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履行第二年的合同期限,否则甲方有权考虑是否续约,如此类推。合同金额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设备车辆费、工具费、物料费(消耗用品)、服务人员人工费(包括意外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高温补贴费)、各种税费、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维护管养期间各类可调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可能的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服务期内,中标的项目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甲方因政策、改造或属地管理等原因要增减本项目工作量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不得异议;甲方有权对新增项目类型级别进行定级,乙方不得有异议。承包期内,甲方在每个月的20号前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70%服务费用,余下的服务费用以季度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甲方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管考核),当季度余下的服务费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进行结算,如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本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在签订采购合同前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合同终止后在满足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且乙方已切实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涉及人、财、物、事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并经甲方确认后两个月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原额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乙方。合同终止后若乙方有意拖延、拒绝履行与本项目相关的涉及人、财、物、事等方面责任与义务或处理不力时,甲方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解决前述相关事项问题,乙方不得有异议。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解决相关事项问题时,缺额资金仍由乙方负责,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服务期内,乙方出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承包合同,已收取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①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权;②一年内连续两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或累计三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③未做好移交和配合甲方开展工作;④中标后出现分包、转包情况的;⑤乙方在协助甲方核实工作量方面弄虚作假的;⑥乙方有违法纵容、煽动工人怠工、罢工等过激行为的,或因乙方无视工人权益引致工人有怠工、罢工等过激行为的;⑦抽取地下水进行淋水、偷倒垃圾、项目范围外垃圾混入本项目处理的;⑧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甲方责任和权利:(1)有权对乙方的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和定期检查监督,质量测评,对乙方承包质量问题进行问责扣分,违约问题给予扣减。(2)为确保绿地养护的质量,在城市管理考核、创文等迎检、迎重大活动中,向乙方提出增加人力物力的要求,乙方必须支持配合,如乙方不配合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代理乙方委托外单位临时性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在承包费中扣减)。(3)协调处理与本项目绿地养护相关工作事宜,配合相关部门解决经审批同意临时占用绿地的恢复或补偿问题。(4)甲方每月负责对乙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考核,并按考核结果依时支付服务承包费。乙方责任和权利:(1)教育员工遵纪守法,使用礼貌用语,文明服务,不参与黄赌毒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加强作业安全管理,服从甲方人员监管;(2)做好绿化和相关设施日常的巡查、保洁、管养、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绿化设施完好、绿化养护良好、绿地清洁;(3)做好日常维护量的统计报表及管理工作日志备查,并按时向甲方呈报并存档保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肥、淋水、修剪、除草、防虫害等人员安排计划、物料购买单据、工作日志等);(4)对甲方提出工作要求及时处理,确保养护服务质量,对突击性任务(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各项验收、救灾排险、城市管理考核等)应积极组织相应人力、物力完成工作。(5)乙方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非承包区域的救灾排险工作,不得借故推辞,不属于承包养护范围造成的险情排除费用,由甲方协调解决。(6)要做好人员管理,安全作业,防火防盗。承包期内从业人员出现交通事故、人身安全意外事故或病、伤、亡事件所引起的经济问题由乙方独立承担。(7)甲方给乙方使用管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乙方必须妥善管理、维护,零星维护由乙方负责;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恢复原有功能;合同终止时要按基本保持原样的功能状态交还甲方。中标区域范围内乙方服务于本项目的给水系统,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和管理,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进行相关移交手续的办理。给水系统如有喷淋装置则优先使用喷淋装置,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每次500元进行扣罚。给水系统维护及水费支付由乙方负责。(8)乙方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应做到无鼠害、无蚊蝇、蟑螂等滋生地。(9)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对政府严控的病虫害(如红火蚁等)进行预防、控制、检测和处理的责任书。(10)甲方及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交办的事件,乙方必须按要求整改修复,修复完成后,需用甲方配置的“城管通”进行案件回复。(11)乙方要制订工作应急预案,在出现自然灾害或突发社会事件时,乙方必须组织自身的人员无条件响应甲方要求参与应急检查、处理工作。(12)遇到重要的活动、突击检查或上级特派任务需要乙方进行突击加班时,乙方须积极且无条件地组织安排加班,并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加班费用由乙方负责。政府相关活动期间,活动区域内需做好植物防护措施,如造成植物损伤,乙方须无条件进行修复。(1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责任发现其它市政类问题并及时向甲方报告。(14)乙方的管理人员必须积极主动解决承包区域内各类与承包内容有关的问题,包括对违章违规行为的调查、劝导、上报、处理等。违反本条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每次500元进行扣罚。(15)乙方应对人为、交通事故或盗窃等非甲方原因(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引起的除外),造成的苗木及设施的损坏进行修复及跟进处理,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于中标总价中,甲方不再补偿。(16)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提供支付承包费的相关资料,包括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购买等记录,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如乙方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滞留乙方的承包费,直至乙方能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为止。(17)对接管时未达标的绿地,要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管养,并达到相应绿地养护等级。(18)乙方须按甲方及第三方监管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控制度审计、合同履行审计、专项财务审计。审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甲方备案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职工花名册、岗位设置明细表、考勤记录表、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等,机械和车辆情况列表、车辆行驶证、机械发票等产权证明资料,经甲方确认的工作计划、各项工作量记录表,甲方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方案、岗位设置明细表、分工安排表、监督计划等,银行发放工资的清单和银行单据,职工工资签收记录,5S系统打印的职工社会保险购买清单、商业保险发票和清单,中标单位财务报表、账册和会计凭证。(19)乙方需提交安全生产承诺书给甲方,并且每半年提供一次绿化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证明材料。……1、乙方负责园林设施、服务区绿地、行道树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绿化及设施受破坏、侵害、绿地被占用、砍伐树木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甲方和执法部门反映,如巡查没有及时发现或无法找到违规单位或个人的,损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无条件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有管护绿地的责任,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审批手续占用绿地、树木插旗杆、拉横幅作商业或在绿地挖沟打洞,改变绿地的原貌,如管护绿地失责,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并须恢复绿地原貌。3、乙方承包本项目起,缺损而更换的灌木、乔木和绿化其他品种要与原品种、规格相同且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并按原设计要求进行养护和修缮;歪斜树木要扶正(必要时要支架护理);裸露地块和缺苗绿地要及时补种苗木;花基、树池绿化被人为践踏破坏而裸露的绿地要及时补种,如需要采用防护措施保护的,乙方应按要求做好措施保护。4、乙方承包本项目起,要重新对绿地土壤进行改良,透水性不良和板结的土壤要松土保质,沙量大和泥土流失严重的要填充新泥土并加强护理。5、苗木衰败或其他原因造成质量差的绿化,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逐量逐批进行改造补植,培土、松土、施肥、换苗补植等改造费用由乙方负责。6、承包期间,公园绿化树、道路绿化树因养护不当或其他原因枯死的,乙方要按原树种、规格补植,确因寻找不到原树种、规格补植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采用另外的树种或规格代替。7、绿化淋水要保证洒水车的使用量和用水量,确保绿化湿度,绿化养护须优先使用喷淋系统,若乙方在甲方同意的取水点取水,取水点设备及设施、用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没有喷淋系统,洒水车淋水不能用喷头直射,须喷雾淋水。8、乙方要维护和保持绿地整洁,要清除花基、树池外缘石脚边20公分范围内的杂草:及时清理断枝、污物、杂物,清理绿地内的垃圾、飘浮物;及时清理花基内外养护作业中废弃的树枝、苗木枝叶、杂草等。9、乙方要负责绿地和树木的保护,实行常态性巡查,制止破坏、占用绿地和乱搭乱挂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处理而造成的后果,一切负责由乙方承担。10、乙方的绿化垃圾须用黑色垃圾袋密封包装并放在花基上待回收处理,摆放处理时间不超过4小时。11、乙方接管项目前,将项目服务方案经甲方备案后方可执行实施,承包期间,因实际需要变更原计划和方案,亦须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12、移交项目前,乙方应检查好负责区域的设备设施(如喷淋系统),如移交后设备设施发生损坏,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上述《合同书》的附件1为“九江镇市政办日常检查标准”明细,附件2为“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评分细则”。
2019年5月31日,市政办(甲方)与绿化公司(乙方)签署《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2019年度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海寿小型污水处理装置项目等绿化日常管养工作纳入乙方承包服务区域。
2019年8月12日,市政办(甲方)与绿化公司(乙方)签署《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2019年度合同补充协议之一》,约定将新堤西路绿化提升改造等项目增加的绿化日常管养工作纳入乙方承包服务区域,并减除大正路、江滨路(誉江**府公共空间绿化)等绿化养护点的绿化养护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市政办(甲方)与绿化公司(乙方)签署《2020年度合同书》,项目编号为JJ-2018-005,项目名称为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约定:本项目服务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合同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金额为2142572.04元。本项目本年度甲方需补贴乙方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升幅金额是128520元。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22个月),甲方将海寿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等项目(具体工程量详见附件A)绿化日常管养工作纳入乙方承包服务区域,每月增加绿化养护服务费用2094.75元,按照本合同规定,本项目本年度甲方需要增加乙方绿化养护服务费用为25137元。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19个月),甲方将新堤西路绿化提升改造等项目(具体工程量详见附件B)新增的绿化日常管养工作纳入乙方承包服务区域,每月增加绿化养护服务费用8205.12元,按照本合同规定,本项目本年度甲方需增加乙方绿化养护服务费用为98461.44元。本年度合同结算总金额为2394690.48元。上述合同书还对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服务要求等事项作出了约定,相关内容基本与上述2018年2月27日的《合同书》一致。该《合同书》的附件1为“九江镇市政办日常检查标准”明细,附件2为“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评分细则”,附件3为“九江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验收考核评分表”,附件A《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增加养护面积及服务费明细表(一)》、附件B《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增加养护面积及服务费明细表(二)》。并附《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发包汇总表》即《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项目(九江东片区)工程量清单》,记载发包号02,绿化管养面积为150217.236平方米,乔木数为14003棵。
2020年6月16日,市政办组织绿化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就绿化02包养护质量问题等事宜召开项目约谈会议,会议纪要如下:1.经现场检查,绿化公司管养的江滨路、洛浦路(及洛浦东)、教育路(及北延线)、九江大道、大正路、下北大道、G240(原325国道)、惠民路、儒林路、人民路、新江路等多条明检路段存在保洁不及时、杂草较多、死株缺株、病虫害严重等养护问题,养护质量未符合合同要求。2.绿化公司务必即日增加不少于30人,在明检前(本月18日)对上述各明检路段存在的养护问题完成整改。3.各路段的养护工作必须保持常态化,除杂、保洁、淋水定岗定员必须落实到位。
绿化公司的代表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及7月2日、6日、31日签署的《核查绿化公司(02包)GPS人员情况统计表》,显示分别缺岗人员6人、10人、15人、19人。
2020年9月29日,市政办(甲方)与绿化公司(乙方)签署《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2020年度合同补充协议(之一)》,约定就部分区域的绿化服务项目及对应服务费用进行了减少,若甲方应当支付的第三季度服务费余款不足以抵扣该季度乙方应当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时,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合同违约金在10月份70%服务费用中扣减,若仍不足以抵扣的在下月的70%服务费用中扣减。
市政办从九江镇市政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导出了关于绿化公司2020年度的《九江镇绿化养护工作整改通知台账》,以及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的《九江镇市政绿化项目整改通知》、《九江镇市政绿化项目整改反馈记录联系单》、《九江镇市政绿化项目日常扣减通知单》等相关资料,记载了绿化公司养护存在的问题。另市政办从上述系统导出的《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2020年7月-12月评分汇总表》显示对应月份的评分分别为77.78分、71.52分、70.27分、75.22分、78.02分、68.69分。
市政办提交的《九江绿化(02包)养护服务项目2020年7月-12月验收考核评分表》载明了对应的扣分及评分情况。
市政办委托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2021年2月2日出具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的《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履约审核报告》。
2020年12月28日,市政办向绿化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为做好采购项目验收及新旧承包公司的交接工作,我办已于月中与贵司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新承包公司三方对现场养护情况进行核查,现将现场养护遗留问题统计列表(详见附件),请贵司做好现场养护问题的整改或与新的养护公司确认移交方案,否则我办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对贵司遗留的养护问题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在贵司的承包费用中扣减”。
2020年12月30日,绿化公司向市政办发出《工作联系函》:根据贵方2020年12月28日的工作联系函的内容意见,我司现已按照要求完成合同养护工作,现按照现状接收,现状移交。请贵方在2021年1月1日安排新承包公司进场工作。
2021年1月6日,市政办委托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向绿化公司发出《律师函》:1.2020年7-9月期间,由于贵司养护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达到《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269-2005)及分级管理合格的标准,委托人(市政办)多次向贵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及扣减通知书。经审核,贵司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违约金321500元(违约金明细表详见附件一)。2020年7-9月养护服务费567976.35元,委托人已支付服务费397583.42元,余下未支付服务费170392.93元。关于上述违约金的支付,委托人从2020年7-9月余下未支付服务费170392.93元,2020年10月70%服务费134369.87元及2020年11月70%服务费134369.87元中抵扣,抵扣后,委托人实际应支付2020年7-9月余下未支付服务费为0元;2020年10月70%服务费为0元;11月70%服务费抵扣后剩余117632.67元。2.合同期满前,委托人于2020年12月中旬与贵司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新承包公司三方对现场养护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现场养护遗留问题统计列表(详见附件二)。2020年12月28日,委托人通过工作联系函敦促贵司做好现场养护问题的整改或与新承包公司确认移交方案,但贵司未对养护问题进行整改,未配合委托人开展项目移交工作。根据合同第六条服务要求(七)违约责任第15项:“苗木衰败或其他原因造成质量差的绿化,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逐量逐批进行改造补植,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乙方承包费中扣减”之约定,委托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现场养护遗留问题代为整改,产生费用由贵司承担。
2021年2月1日,绿化公司向市政办发出《关于〈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2020年第四季度履约审核报告〉的回复》,该回复称针对市政办发出的履约审核报告,绿化公司对17项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及一项评分标准有异议。其中评分标准扣罚方面回复:报告中第25页(服务质量方面第6点)提及(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及日常检查考评中,乙方2020年10-12月综合评分分别为:75.22分、78.02分、68.69分。根据合同第6条5款1项的规定,应扣减23000元。乙方存在一年内连续六个月不定期抽检总评达不到80分的情况,依照合同附件2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评分细则(适用各包)一、不定期抽检办法,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综合评分第一次达不到80分,扣减10000元。综合评分第二次达不到80分,扣减30000元。综合评分第三次达不到80分,扣减50000元。我们认为,综合评分第四、五、六次达不到80分,可按综合评分第三次达不到80分,扣减50000元的标准扣减。又根据合同第6条第7款第39项约定,本项目重复条款但扣罚标准不一致的,按最严格的执行,累计扣减金额不设上限。乙方2020年10-12月综合评分分别为75.22分、78.02分、68.69分,即乙方第四、五、六次综合评分达不到80分,共应扣减150000元,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按此项表达计算应为10000+30000+50000+50000=140000元。关于质量情况回复:1.报告中第22页至24页提及多条路段存在黄土裸露、缺株等问题,贵方移交时绿化已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缺株等问题,养护标准未达到相对应的一级、二级、三级标准,我方仅能按现状接收,现状养护,所以贵方要求我司进行补植不合理。2.报告中第24页第5点中综合评价中提及“洛浦路植物品种杂乱,需要进行适当改造以提高景观效果”,我方认为如对该区域进行改造已超出合同管养范围。而贵方于2020年11月27日要求我方完成超出合同范围的施工工作,对江滨路进行升级改造,我方投入人工共计240人次,清理绿化垃圾共计30车次,清理地被5500㎡,卵石30袋,且无付任何费用。3.报告中第24页第5点提出“江滨路木电线杆存在安全隐患,通知相关单位整改”,属市政类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我方仅限“有责任发现其它市政类问题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所以我方认为贵方提出由我方通知相关单位整改不合理,贵方还要求我方违法施工,必须移除电线杆。4.附表4中提及“序号8:大正路漂浮垃圾较多”情况,我方在2020年10月10日已进行范围内养护,并派专人清理垃圾。不存在违约情况,所以贵方不应扣罚。5.附表4中提及“序号28:2020/12/17阳光海岸公共空间绿化带上有杂物,违反九江镇市政办日常检查标准”情况,我方认定这些物品不是杂物,是旁边饭店暂放送货餐具用品,且无对绿化植物及花基造成破坏,我方也无执法权利,无法阻止行人及饭店对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利,所以贵方不应扣罚。6.附表4中提及“序号30:2020年12月17日江滨路乔木拉挂横幅”情况,该横幅是由当地交通部门拉挂的宣传标语,为合法合规行为,横幅内容为“2020年10月1日起,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市辖区内通行!”,我方无权清理当地交通部门宣传标语。所以我方不存在违约情况,所以贵方不应扣罚。7.附表4中提及“序号422021年1月5日养护范围未按时完成城市管理平台交办的案件共50单,违反合同第六条第七款第38项规定”,案件均在月中交接期间上传至城市管理平台,期间共上传93单案件,案件到期时间均为1月份,工作面分布散且工作量大,按合同要求投入的人工及机械是无法在剩余时间15天内完成全部案件处理,且案件到期处理时间已超我方合同期。所以贵方扣罚不合理。8.附表4中提及“序号74:2020年12月10日九江大道旧段黄土裸露未及时补种”情况,移交前已存在黄土裸露现象,我方按现状接收,现状养护,所以贵方不应扣罚。9.附表4中提及“序号76:2020年12月10日九江大道旧段葱兰缺株”情况,移交前已存在黄土裸露,植物缺株,杂草枯叶多情况,不应由我方补种,我方按现状接收,现状养护,所以贵方不应扣罚。10.附表4中提及“序号79:2020年12月10日教育路北延线簕杜鹃死株缺株”情况,不应由我方补种,移交前已存在缺株问题,我方按现状移交养护,所以贵方不应扣罚。11.附表4中提及“序号89:2020年12月11日九江大道新段黄土裸露、植物缺株死株”情况,移交前已存在缺株问题,我方按现状移交养护,所以贵方不应扣罚。12.附表4中提及“序号111:2020年12月14日江滨三街海寿码头对面绿地死株缺株未及时补种”情况,不存在死株、缺株问题。因为移交前,该绿地内无灌木及地被,仅种植野芋头。我方于2020年11月26日收到贵方02包项目绿化管理员程婉萍通知,要求将该区域的野芋头清除,我方按贵方要求当天完成野芋头的清除。所以贵方不应扣罚。13.附表4中提及“序号122:2020年12月14日新江路树池绿篱缺株未及时补种”及“序号189:2020年12月25日新江路树池绿篱缺株未及时补种(第二次)”情况,移交前已存在该问题,我方按现状接收,现状养护,且部分树池内植物根系发达,无法满足植物生长条件。所以贵方不应扣罚。14.附表4中提及“序号127:2020年12月14日太平路乔木缺株未及时补种(第四次开单)”及“序号130:2020年12月14日南兴路乔木死株缺株未及时补种”情况,由于人行道树池经过多次升级改造,混凝土直接覆盖种植土,导致植物无法吸取水分及养分而死亡。发现此问题已向贵方反映协调解决,贵方要求我方进行开挖,但是开挖道路已超出合同管养范围,且此人行道属于道路工程,地下设埋电缆,我方不能违法开挖施工。贵方对此进行了4次扣罚,认为扣罚不合理。15.附表4中提及“序号148:2020年12月15日下北大道黄土裸露未及时补种”情况,由于移交前该区域无种植台湾草,且黄土裸露,我方按现状接收管养。所以贵方不应扣罚。……
绿化公司向市政办提交的投标文件《绿化公司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项目绿化养护方案》中载明:……(四)避免与前任管养单位,在整改责任方面造成争议。如何避免与前任管养单位在项目交接时对整改责任的争议一直是项目交接的“老大难”问题。由于前任管养单位接管即将到期,常抱以后反正不归我管的心态,绿化及设施一旦缺乏养护就会造成大面积的枯死或长势不良。新接管单位就会有一大笔历史欠账的绿化管养问题需要修复整理,由此常造成双方在交接整改方面发生责任的争议。因此,移交期业主对质量标准及现状情况认定,非常重要。(五)对非整改管养地段,我司承诺迅速响应,不掉链子。一般移交期,针对前任管养单位管养不到位,一般新接管项目都有较多的整改地点,我司不会因此而推责拒绝接收管养。……(1)接管前,对于现状存在零星苗木缺株缺棵、长势不良等质量缺陷属移交方质量问题,在业主要求下,我司可先进行应急整改。(2)接管前,存在严重影响项目整体质量的问题,由业主方确认非我司责任后,协商好整改时间及相应费用后,可由我司负责整改。……1.我司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服务费、设备车辆费、工具费、物料费(消耗用品)、服务人员人工费(包括意外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高温补贴费)、各种税费、中标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2.我司在填报投标报价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有关章节以及审查了所有相关资料,考虑维护管养期间各类可调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可能的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包括补种和修复恢复绿地原貌。3.对人为、交通事故或盗窃等非采购人原因(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引起的除外),我司管护绿地失责,造成的苗木及设施的损坏进行修复及跟进处理,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于中标总价中。4.采购人因政策、改造或属地管理等原因要增减本项目工作量时,我司即时响应,与采购人办理确认手续,按照养护等级要求进行养护。……本项目包括九江镇绿地、行道树日常管理、养护及安全作业;实行日常绿地巡查,防止绿地受到人为破坏;绿地之间道路的清扫保洁;绿地花卉、草地的保洁、修剪整型、松土、培土、中耕和除杂草(含花基路沿石边杂草)、补种苗木、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草坪复壮、水生植物养护;保证绿地的覆盖率、裸露地块的补种(含交接前裸露的地块);扶正歪斜树木、清理断枝、断枝口要伤口护理、载枝整型、防止树冠超高影响高压线安全;绿地的除四害以及防白蚁、红火蚁等;绿地清洁与保洁、垃圾杂物的清理清运;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如投诉处理、台风应急、树木折断等即时响应并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处理);负责绿地护栏的维护等。
市政办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绿化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市政办通知绿化公司进行补种,提及GPS查岗缺人的情况,并告知绿化公司养护不到位的情形及提醒养护不当将开罚单,还提及需要整改和扣罚、进行整改等事宜。
市政办提交的公证书及相应的视频、照片,绿化公司提交的视频、照片等,均反映了相关养护地段的情况。
绿化公司提交的文壹平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绿化公司工作。
绿化公司向市政办发出《扣罚减免申请报告》:1.水车均在8月23日、24日、25日、26日、28日部分路段无水车轨迹扣罚,原因是我司采取针对比较干旱路段进行淋水,且水车按10公里限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按照要求行驶无法完成所有路段淋水作业,另外新堤东、一河两岸、海寿岛等路段,路面较窄,大水车无法进入,需要用到工程车装罐淋水,粤E265**为本包工程车,希望也列入为水车轨迹。2.奇腾路乔木枯死、九江大道杂草、325国道杂草、儒林西国道节点蝴蝶路杂草、洛浦路缺株及支撑松脱等问题为同一路段同一问题开多张扣罚单,且整改单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以上问题,已对此情况进行扣罚,但在扣减通知单上也出现直接再次扣罚,望能减免部分扣罚。3.8月份的修剪、杂草扣罚情况,在九月初基本全部完成,望能酌情处理。4.9月份在海寿岛范围修剪和杂草同一问题出现19宗扣罚单。以上问题望谅解,能减免部分扣罚。
绿化公司向市政办发出《关于九江02包履约审核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问题反馈》,列出了重复开单扣罚的问题,包括绿地保洁、苗木补种、缺乏修剪、乔木支撑脱落等,称以上为同一路段同一问题开多张扣罚单,但整改单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以上问题,已对此情况进行扣罚,在扣减通知单上也出现直接再次扣罚,望能减免部分扣罚;另提及关于水车轨迹问题,与上述《扣罚减免申请报告》中内容相同;还提及了日常加岗情况,称6月16-18日创文迎检加岗共71人次,8月16日-12月25日台风及节前加岗共992人次。
2021年2月10日,绿化公司向市政办发出《关于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履约审核报告的回复》,就市政办提出的2020年第三、第四季度履约报告中合同违约金明细表所列问题回复如下:一、第三季度扣减问题。第三季度合计扣减321500元,其中我司主张不应扣减金额合计175000元。1.同一路段同一问题多次扣减合计37000元;2.按时整改完成仍扣减合计3000元;2.按时整改完成仍扣减合计3000元;3.不属我司责任扣减合计2000元;4.水车轨迹问题扣减合计43000元;5.第三季度相关的扣减问题已在扣减单和整改单中体现,在季度评分中又被再次扣减,出现重复扣减,此90000元扣减并不合理。二、第四季度扣减问题。第四季度合计扣减389000元,其中我司主张不应扣减金额合计279000元。1.同一路段同一问题多次扣减合计68000元;2.不属我司责任扣减合计61000元;3.第三季度相关的扣减问题已在扣减单和整改单中体现,在季度评分中又被再次扣减,出现重复扣减,此150000元扣减并不合理。三、现场养护遗留问题。我司核对《现场养护遗留问题清单》后发现关于江滨路、新江路、蝴蝶路口、洛浦路、下北大道、九江大道旧段及新段、教育路北延线、海寿堤围、政府大院的缺株问题并非我司管养不善造成,我司进场前该问题就已存在。另外,在做好日常管养工作的基础上,我司积极配合贵办完成升级改造,虽然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但无计取任何费用。四、在做好日常管养工作的同时,我司积极配合贵办完成额外的升级改造任务,虽然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但并无计取任何费用。由于贵办过度扣减且未能按时支付该项目的管养费用,致使我司该项目的资金严重紧张。目前,仍有大部分参与改造的外聘人员工资未发放,存在维稳压力。并附绿化公司上述认为不应扣减所对应的问题明细表。
绿化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工作人员与市政办的工作人员沟通关于养护等相关事宜。
绿化公司称其已经被扣罚710500元,其中第三季度扣罚321500元、第四季度扣罚389000元,其对扣罚中的256500元扣罚没有异议,上述扣罚在服务费中直接扣除,除涉案争议外,其余费用已结清。
水利办庭后回复称,2020年7-9月养护服务费567976.35元,其已支付服务费397583.42元,余下未支付服务费170392.93元。2020年第三季度应扣减服务费为321500元,其从2020年7-9月余下未支付服务费170392.93元抵扣,抵扣后仍余151107.07元未予以抵扣。2020年10月70%服务费为134369.87元,抵扣151107.07元后,仍余16737.20元未予以抵扣。2020年11月70%服务费为134369.87元,抵扣16737.20元后,应付金额为117632.67元,2020年12月70%服务费为134369.87元,2020年10-12月尾款为172761.27元,2020年10-12月应付金额为424763.81元,2020年第四季度应扣减服务费389000元,抵扣389000元后,实际应向绿化公司支付服务费为35763.81元,即双方仍余服务费35763.81元未结算。
因镇(街道)行政机构体制改革,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市政管理办公室,市政办负责的相关职能于2021年8月20日始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承接。
本院认为,一、关于违约问题。九江水利办提交的从九江镇市政信息化管理平台导出的养护工作《整改通知台账》、《整改通知》、《整改反馈记录联系单》等资料,均显示绿化公司就涉案养护工作存在多处养护不当的情况。而绿化公司出具的《第四季度履约审核报告的回复》、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绿化02包项目约谈会议纪要》等,也可以印证绿化公司确认其在履行养护义务中存在不当的情形。故本院确认绿化公司就双方约定的养护工作存在不当并构成违约。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乙方在签订采购合同前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合同终止后在满足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且乙方已切实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涉及人、财、物、事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并经甲方确认后两个月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原额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乙方。合同终止后若乙方有意拖延、拒绝履行与本项目相关的涉及人、财、物、事等方面责任与义务或处理不力时,甲方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解决前述相关事项问题,乙方不得有异议。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解决相关事项问题时,缺额资金仍由乙方负责,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服务期内,乙方出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承包合同,已收取的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①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权;②一年内连续两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或累计三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③未做好移交和配合甲方开展工作;④中标后出现分包、转包情况的;⑤乙方在协助甲方核实工作量方面弄虚作假的;⑥乙方有违法纵容、煽动工人怠工、罢工等过激行为的,或因乙方无视工人权益引致工人有怠工、罢工等过激行为的;⑦抽取地下水进行淋水、偷倒垃圾、项目范围外垃圾混入本项目处理的;⑧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九江水利办提交的《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2020年7月-12月评分汇总表》显示绿化公司对应月份的评分分别为77.78分、71.52分、70.27分、75.22分、78.02分、68.69分,而绿化公司就上述评分作出的《关于〈九江镇市政管护的绿化、公园广场及公厕项目02包2020年第四季度履约审核报告〉的回复》称其“对17项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及一项评分标准有异议。其中评分标准扣罚方面回复:报告中第25页(服务质量方面第6点)提及(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及日常检查考评中,乙方2020年10-12月综合评分分别为:75.22分、78.02分、68.69分。根据合同第6条5款1项的规定,应扣减23000元。乙方存在一年内连续六个月不定期抽检总评达不到80分的情况,依照合同附件2九江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不定期抽检评分细则(适用各包)一、不定期抽检办法,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综合评分第一次达不到80分,扣减10000元。综合评分第二次达不到80分,扣减30000元。综合评分第三次达不到80分,扣减50000元。我们认为,综合评分第四、五、六次达不到80分,可按综合评分第三次达不到80分,扣减50000元的标准扣减。又根据合同第6条第7款第39项约定,本项目重复条款但扣罚标准不一致的,按最严格的执行,累计扣减金额不设上限。乙方2020年10-12月综合评分分别为75.22分、78.02分、68.69分,即乙方第四、五、六次综合评分达不到80分,共应扣减150000元,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按此项表达计算应为10000+30000+50000+50000=140000元。”绿化公司的上述回复,并未对上述评分结果提出异议,仅对扣减款项的适用方式提出不同的计算意见。由此可见,九江水利办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一年内连续两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或累计三个月不定期抽检月检总评达不到80分”的约定,主张没收保证金200000元,且绿化公司的养护工作存在不当等违约行为,故九江水利办关于没收保证金的诉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绿化公司的相关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扣减费用问题。1.庭审中,绿化公司确认其被扣罚710500元,该笔费用已在养护服务费中直接扣除,除履约保证金及上述扣罚费用外,其余双方包含养护服务费在内的费用已结清。绿化公司对上述扣罚中的256500元无异议,但认为其余的454000元的扣罚没有依据,主张返还。2.九江水利办庭审后回复称,2020年第三季度扣减费用为321500元,2020年第四季度应扣减费用为389000元,抵扣对应的养护服务费用后,其还尚余35763.81元服务费用未结算予绿化公司。3.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九江水利办(市政办)“有权对乙方的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和定期检查监督,质量测评,对乙方承包质量问题进行问责扣分,违约问题给予扣减”,并对相关的扣罚标准进行了约定。从相关的《整改通知台账》、《整改通知》、《整改反馈记录联系单》及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可以反映,市政办就相关的养护问题向绿化公司提出并要求整改,且提出整改不到位将进行扣罚,在绿化公司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市政办进行了相应的扣罚并通知绿化公司,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4.绿化公司提出市政办存在重复扣罚的情况,但因本案服务合同的履行即为对市政绿化项目的养护,而市政绿化项目本身的作用即为观赏,若因养护不当导致瑕疵则其观赏功能即丧失或大打折扣,此种情况下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则此种不适宜观赏及使用的状态持续存在,即违约导致的损害后果持续发生。因本案属于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关系,所谓相关的扣罚是基于合同约定,区别于行政执法领域的一次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罚的情况,本案中,市政办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每次检查时就此进行重复扣罚并无不当。5.虽然市政办因文壹平服务标段的问题进行扣罚,确实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认定市政办对绿化公司的整体扣罚存在不合理性。6.九江水利办称其尚余35763.81元未结算予绿化公司,但绿化公司称除上述存在争议的扣罚费用外,涉案的服务费用已经结清,属于绿化公司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依据上述分析,绿化公司关于扣罚不当的相关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主张九江水利办应向其支付被扣罚的服务费用454000元及利息,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补种费用问题。1.九江水利办称因绿化公司养护不当,导致涉案的绿化项目存在缺株死株的情况,绿化公司应予以补种,以及由前一手遗留的缺株死株,而根据合同约定也应由绿化公司进行补种,并据此主张绿化公司向其支付补种费用2191125元及利息。2.九江水利办主张上述补种费用依据的是《绿化补种预算表》,而该预算表为案外人公司单方报价,且由两个不同公司进行报价,缺乏客观性。3.另外,九江水利办的上述扣罚费用710500元对应的扣罚事由已经包含了缺株死株问题,相关的扣罚费用即为弥补因绿化公司养护不当造成的损失。4.九江水利办没收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亦是为了填补因养护不当对其造成的损失。5.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可知后一手养护服务方的养护工作已经包含了对遗留的缺株死株问题的补种义务,在九江水利办未举证证明其对相关绿化项目进行实际补种的情况下,结合合同约定的养护服务费用数额,九江水利办依据案外人报价的预算表即主张绿化公司承担2191125元的补种费用,显失公平。综上,九江水利办主张绿化公司另行支付补种费用2191125元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绿化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归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所有;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州市绿化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的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4.5元(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负担10814.5元,由广州市绿化公司负担21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本院不另收退;本案的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170元(广州市绿化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市绿化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温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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