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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随州市中青庭园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03民初3201号
原告:***,女,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
被告:随州市中青庭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城南新区白云村。
法定代表人:余忠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随州市中青庭园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谢万鹏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