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2321号
申请人:铜陵百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1126525U。
法定代理人:王效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新庙村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955976。
法定代表人:陈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百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百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申请人铜陵百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5执2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陈坦文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