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终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石门路丽景花园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奎,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百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宝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效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芦山,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百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皖071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10月28日,上诉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9元,减半收取2974.50元,由上诉人铜陵**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冬松
审判员 方 彤
审判员 盛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华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