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264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秦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南苑小区7栋107。
法定代表人: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64号案件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