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

湖南豪鹏劳务有限公司、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豪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以北、东六线以东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幢1201(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艳,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南苑小区7栋107。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豪鹏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民终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南万顺地勘建设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豪鹏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民终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长征
审判员  喻 涛
审判员  戴威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慧